7月29日,新修訂的《福建省旅游條例》審議通過,新條例將于9月1日起施行,2002年3月通過的原《福建省旅游條例》同時廢止。
記者了解到,新條例共分九章六十七條,重點對旅游管理體制、綜合協調機制、旅游規劃、鄉村旅游與民宿、帶薪休假、旅游安全、旅游投訴受理、旅游行業監管、旅游經營者信用評價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。
隨著近年來鄉村游的興起,具有鮮明地方特色和文化元素的民宿回應了旅游者的普遍需求。然而,目前民宿法律地位不明確,在治安、消防、衛生等方面缺乏可執行的具體標準。為此,新條例明確規定,在鄉村和旅游景區、風景名勝區等特定區域,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或租賃他人住宅,結合當地人文、自然景觀、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牧漁生產活動,開辦民宿,為旅游者提供住宿、餐飲等服務。(邵珣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