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人民檢察院12月23日以立案和偵查活動監督為主題發布第五十九批指導性案例。這批案例共6件,聚焦加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、加強人權執法司法保障,涉及“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權利強制措施以及查封、扣押、凍結等強制措施監督”“及時發現和糾正應當立案而不立案、不應當立案而立案、長期‘掛案’等違法情形”等重點監督領域。
不當“查扣凍”影響企業生產經營。在“黃某某等人提供侵入、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、工具偵查活動監督案”中,檢察機關依法決定不起訴并通知公安機關解除查封、扣押、凍結涉案財物強制措施后,加強對通知執行情況的跟蹤,對公安機關未按規定解除的,依法監督糾正,及時恢復涉案財物正常狀態和生產生活正常秩序。
在“鐘某某盜竊立案監督案”中,對于證據不足不捕的案件,檢察機關依托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工作機制,持續跟進公安機關開展補充偵查工作,發現公安機關撤銷案件不當時,及時向公安機關提出重新立案偵查的監督意見,加強檢警機關內外部協作協同,形成監督辦案合力。
在“沈某某危險駕駛偵查監督案”中,檢察機關加強對立功情節的審查,運用證據規則、邏輯規則和經驗法則,對立功線索來源、檢舉揭發內容開展實質性審查,查實“假立功”并依法履行對全部關聯案件的立案監督、偵查活動監督職責。
最高檢普通犯罪檢察廳負責人表示,各地刑事檢察部門要將依法監督作為刑事訴訟監督的基本原則,在法定職責必須為的同時,嚴守監督履職邊界。要聚焦強化深層次、實質性違法監督,緊盯影響案件質效與當事人權利的關鍵違法情形,突出監督重點,提升監督剛性,確保監督意見落地見效。要持續深化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機制,充分發揮重大疑難案件聽取檢察機關意見、信息共享等機制作用,積極構建良性互動、規范高效的檢警關系,有效提升立案和偵查活動監督質效。(記者劉碩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