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某些直播間打著“大牌尾貨”“孤品樣衣”等宣傳口號,將回收的二手衣物宣傳為高性價比的名牌衣物,向消費者低價銷售。這些二手衣物來源復雜,有些來自舊衣分揀廠,有些則來自垃圾站,通常不經過清洗、消殺即出售。品相好的衣物會被翻新處理、掛上吊牌,當作“尾貨”“樣品”售賣;存在發霉、染色等問題的衣物,則被商家解釋為“微臟”“微瑕”,售出后不退不換。
經商之道,誠信為本。所謂“尾貨”,通常指工廠在完成品牌方的訂單之外,額外生產少量的同款服裝,以防止出現不合格產品導致供貨不足。訂單完成后,尾貨會被工廠低價銷售。因此,尾貨應是未出售、未穿著過的全新衣物。商家利用誤導性的“話術”,將二手衣物美化為“尾貨”,再借助直播間美顏與燈光遮擋商品瑕疵,故意隱瞞商品的真實品相,其行為已構成欺詐。
若消費者購買的“微瑕”衣物存在嚴重質量問題,或是買到了假冒的大牌衣物,與商家宣傳明顯不符的,可以主張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第55條規定的“退一賠三”,即退還貨款并按照價款的三倍進行賠償。商家虛假宣傳、以次充好,銷售劣質二手衣物數額巨大的,將觸及刑事責任的紅線,其行為可以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、詐騙罪。
商家在直播間宣稱衣服售出后不退不換,是一種典型的霸王條款,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。通過網絡銷售商品的,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,無需任何理由。衣服是全新還是二手,是樣衣還是尾貨,都不是阻礙消費者行使退貨權利的理由。所謂衣服售出不退不換的聲明,不具有法律效力。特別是部分二手衣物已經發霉,可能攜帶病菌、螨蟲等,威脅消費者的身體健康,屬于缺陷產品。對于缺陷產品,消費者不僅可以要求更換、退貨,當缺陷產品造成人身損害時,還可以向商家主張損害賠償。
二手衣物銷售“爆火”,其背后是舊衣回收廠的灰色倒賣。回收廠相當一部分的貨源,來自居民小區內設置的舊衣回收箱,回收的二手衣物被行業內稱為“箱貨”。這些回收箱處在監管盲區中,監管機制模糊、監管主體責任不明。回收廠往往只需與小區物業協商一致,就可以在小區內擺放回收箱,甚至在回收箱寫上公益、慈善等標語,形成“公益回收、商業倒賣”的模式。這是對群眾愛心的破壞和對慈善資源的掠奪,若回收廠虛構公益捐贈的事實,騙取群眾捐贈衣物再倒賣牟利,其行為可以構成詐騙罪。
誠然,相比正規門店的原價商品,某些優質的二手商品可謂物美價廉,能夠滿足消費者個性化的需求,在當前市場上也頗受歡迎。但用劣質、瑕疵的二手衣物冒充新品,宣傳為“大牌尾貨”,不僅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,更損害了直播商業生態和公益事業信任基礎。在這條畸形的產業鏈上,回收廠將他人捐贈的衣物打包出售,影響了群眾參與公益事業的熱情;商家通過直播虛假宣傳,讓二手衣物以極低價格涌入市場,擾亂了市場秩序,引發了劣幣驅逐良幣的惡果。
利潤的增長,不能以人民健康為成本;經營的創新,不能以道德退讓為代價。商家享受了直播帶貨的行業紅利,更應該守住誠信經營的本心,勿賺不義之財,不做違法之事。直播平臺不是法外之地,要讓“循環經濟”真正服務于美好生活,而不是淪為欺詐者盈利的舞臺。
整頓二手衣物產業鏈,關鍵是要建立覆蓋全產業鏈的監管機制。在回收端,對小區內投放的舊衣回收箱,應報民政部門或街道辦事處審批,登記回收衣物的用途和去向。民政、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可以建立聯合執法機制,定期對回收箱進行檢查,清除未審批的、假冒公益名義的回收箱,對違規投放回收箱的單位、個人進行處罰,涉嫌犯罪的應及時移送公安機關。在銷售端,直播平臺應加強對商家的監管。根據《電子商務法》第38條之規定,直播平臺未對商家資質資格履行審核義務,或未采取合理措施保障消費者安全、造成消費者損害的,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。市場監管部門也應當加強直播電商監督管理,依法查處不良商家,凈化商業環境,讓消費者買得安心,用得放心。
作為消費者,我們在直播間購物時,需要理性分析商家的廣告“話術”,不要被低價、底價蒙住了雙眼,使低價撿漏變成“踩坑”。一旦發現受騙,要注意保留宣傳頁面截圖、交易記錄、商品實物照片等證據,及時向直播平臺、消費者保護協會投訴或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,必要時也可以通過訴訟維護自身權益。(閩南師范大學法學院 陳易)